内教招考发[2012]31号
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备用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各类教育招生考试中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备用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2年9月2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备用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全区各类教育考试考务管理,确保考试顺利实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用卷】备用卷包含备用试卷、备用答题卡、备用录音带。
第三条 【备用卷密封】各科备用卷均在试卷封套上加盖“备用”字样的章戳,其密封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答题卡及试卷密封办法》。
第四条 【备用卷分发】各考区所需备用卷按《领取试卷交接单》在领取试卷时一同配发。考点所需备用卷由所属考区招生考试机构按《领取试卷交接单》在领取考试当日相应科目试卷时一同配发。
第五条 【启用备用卷条件】备用卷只能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方可启用:
1、统考试卷(卡)数量不够。
2、统考试卷(卡)缺页、破损、印刷有质量问题等,影响考生正常答卷。
3、考生个人行为造成的统考试卷(卡)损坏(如:浸水、洒墨水等)影响正常答卷的。
4、录音带不能正常播放、播放音质不清等。
5、其他经考点认定确需启用备用卷来弥补的情形。
第六条 【启用备用卷审批程序】启用备用卷履行以下程序:
1、由两名监考员共同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启用备用卷登记表》(附件一)。
2、由考试工作人员请示考点主考。
3、考点主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请示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或盟市考试中心后决定是否启用备用试卷,然后再将启用备用卷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启用备用卷。
4、备用卷和备用卡袋也要贴条形码,未启用的备用卷、备用卡将条形码粘贴在塑料膜上,启用的备用卷、备用卡将条形码粘贴在袋上指定位置。
第七条 【答复启用备用卷要求】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负责人要对各考点使用备用卷的请示迅速作出反应,及时予以答复,不得延误考试正常进行。
第八条 【启用备用卷情况上报】各考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按《领取试卷交接单》核对、验收各考点上交的备用试卷、备用答题卡、备用录音带,并在送交答卷时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启用备用卷登记表》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答卷交接负责人。
第九条 【备用试卷、答题卡、录音带装封及上交】启用后剩余备用试卷、备用答题卡、备用录音带及置换后有问题的试卷、答题卡、录音带由考点负责装入已启用的备用试卷、答题卡、录音带封套内密封,在封套袋上写明启用数量后连同未启用的备用试卷、答题卡、录音带交考区招生考试机构。考点要指定专人准确填写启用后密封的备用试卷、答题卡、录音带封套和未启用的备用试卷、答题卡、录音带封套上的有关内容(只填写盟市、旗县区、考点)。若原有封套破损严重,影响使用需置换封套,须在置换后的封套上写明“备用”字样。
各考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将所有备用试卷、答题卡、录音带随考生答卷一并上交至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各考区上交的所有备用试卷、答题卡、录音带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保存至当次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
第十条 【备用卷密级】各科目备用试卷、备用录音带在对应科目正式试卷、录音带启用之前,均属国家绝密材料,在对应科目正式试卷、录音带启用之后并使用完毕前,均属国家机密材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类教育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值班电话:0471-3261814、2522536,
18604888813,18604888825
附: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启用备用卷登记表
盟市(高校): 旗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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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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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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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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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
月 日 上午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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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试卷
启用: 备用答题卡
备用录音带 |
份(张、盘) |
启用时间 |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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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备用卷理由(要写明使用备用卷考生的姓名和考生号):
监考员甲签名: 年 月 日 时
监考员乙签名: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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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主考意见
主考签名: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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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考试中心招生考试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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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考试结束后,此表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保存至当次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